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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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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除另有約定外,受任人請求報酬以委任事務中已處理之部分為限。至報酬數額應按已處理事務之難易、所占比例,依契約本旨酌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調整租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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