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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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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房屋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既判力,其因該部分判決所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就該部分判決,自有上訴利益,不受原判決主文形式上為准駁宣示之拘束。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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