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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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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房屋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貨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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