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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12 (2016: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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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45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如無法具體證明申請人與他人具有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是否仍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適用?
起訖頁
1-4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專利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專利審查基準——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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