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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12 (2016: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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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僱用人倘未為之,係屬債務不履行,自須其有可歸責之事由,始應對受僱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是如僱用人無明知或可得而知工作場所等有使受僱人生命、身體、健康受危害之虞,而不為必要之預防情事,自不能令其負上開法條所定之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539號行政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4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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