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用工治理爭論的實質是現行勞動法的知識體系和制度構造能否涵蓋平臺資訊技術推動的勞動變革。考察域外主要立法例發現,各國依託自身法律框架在司法裁判和立法修訂上形成了差異化的治理目標和實踐邏輯,顯示出“第三類勞動形態”平衡勞動靈活性與規範性的彈性優勢。我國平臺用工突破了勞動二分的法律抽象,平臺化靈活就業政策組合已經開拓了“第三類勞動形態”的制度空間,平臺用工治理應著眼于“類雇員權益保障清單”,基於“民法做加法”的立法進路,通過任務計量型勞動基準、突破勞動關係的集體協商、新業態職業傷害保障等配套制度實現底線保障,並隨著勞動形態演進增設權益規範,逐步實現全方位保障和系統性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