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責任競合”/“請求權競合”議題的本質是民事救濟規範競爭關係的協調問題,而非權利構造問題。由此以受害人請求權為中心視角的理論構造會陷入困境,應予檢討。而解決之道當從問題本源出發,由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各司其職、深度合作。就司法者而言,應按法定順序適用具有競爭關係之規範;若無明確順序規定,則應依法政策及規範意旨,通過目的解釋與體系解釋等方法確立規範之間的通用順序。就立法者而言,規範競爭系難以避免之立法現象,除了排序,還可通過並軌甚至轉向結果進路等方式消減競爭衝突。“法條競合說”系在抽象層面上依據規範目的與功能協調規範競爭關係,對接法律規範競爭衝突問題的本源,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及普適性,應值重視並被充分運用到立法論與解釋論之中。於典型之債法領域,已採用結果進路的統一責任規範最優先適用,合同規範優先適用于侵權責任規範,不當得利規範處於最後之備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