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在繼承中的效力問題需要體系化及教義學解釋。贈與人在交付標的物之前死亡,其繼承人應當享有任意撤銷權,但其任意撤銷權在附有負擔的贈與、為履行自然債務而為的贈與等情形下應當受到限制。死因贈與應適用遺贈之單方行為的規則。在以贈與為目的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約定人(贈與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視為在行使其對於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當受贈人不知第三人利益合同之贈與的存在時,從我國民法關於贈與之合同定性出發,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並未成立贈與合同,如此,儘管我國採取“第三人直接取得利益”的立法模式,但仍然存在“沒有合法根據”的不當得利之返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