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界定過失犯遠因溯責的範圍,是一個兼具總論和分論意義的重要課題。對此,應當以限制正犯概念為基點,採取“先收後放”的思路。根據自我答責原則,介入因素究竟是單純的自然力還是第三人的自由行為對於遠因溯責的認定具有截然不同的意義。一旦第三人基於自由意志實施了犯罪行為,他就建立起一個專屬而排他的答責空間,除非存在擴張注意義務的特別根據,否則即產生阻斷遠因溯責的效力。與此同時,為有效應對現代社會中出現的各類複雜風險,法律有必要適當拓寬注意義務的輻射範圍。以瀆職犯罪為分析素材,注意義務的擴張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初始過失行為對第三人歸責瑕疵的形成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力,由此成立過失間接正犯。二是初始過失行為人對防止第三人犯罪負有保證人義務,由此成立過失不作為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