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應如何界分行政協議與單方行為的問題,學界在各時期形成的主導性觀點有所不同,“分立說”構成其中的一條主線。儘管如此,現行規範中並未在行政協議與單方行為之間設定制度隔離。由於行政訴訟的審查物件所限,司法實踐中需要從行政協定中拆分出來一個部分並擬制為單方行為,才能使相關爭議進入行政訴訟。然而,所謂“拆分公式”不僅無法得到行政法學理支撐,亦無法在司法實踐中形成制度化的適用模式。行政機關在確定活動方式時,應基於並行禁止原則在兩種行為方式之間作出選擇。訂立行政協定後,行政機關應優先採用協定約定方式,僅在無法“按照約定”且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所必要時,才可以另行依法作出單方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