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民法典整體貫徹綠色理念的模式有三種:一是1993年版《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創立的大生態法模式,它以物件條款貫徹綠色理念,把民法典的相關內容看作廣義生態法的一部分;二是2014年《阿根廷國家民商法典》所創的權利行使方式模式,其第14條把有害環境的權利行使看作是對包括環境權在內的集體關聯權的侵害;三是我國《民法總則》所創之民法基本原則模式,它將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兩項要求作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三者互可借鑒。我國模式具有把節約資源作為綠色原則的一翼、對義務履行也課加綠色負擔、細節規定豐富且分佈均衡等優點。可進一步借鑒大生態法模式來處理《民法典》《民事訴訟法》與未來的《環境法典》的關係;並在環境侵權案件中借鑒適用權利行使方式模式下的彌散利益概念以及對此等利益的集團訴訟等保障手段,以為我國找到落實綠色原則的更有效訴訟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