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之犯罪處理,包含案件進入檢察機關偵查、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回歸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執行、進入矯正機關為機構式處遇、回到機構外實行社區處遇等的刑事司法程序。本篇以法務部統計處彙集的檢察、矯正機關數據為基礎,第一章,以檢察機關案件偵查階段為主軸,包含再議、非常上訴程序,以及起訴率、不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第二章,以經法院判決確定之狀況為核心,含科刑狀況、有罪確定者之特性,及認罪協商、緩刑等數據趨勢;第三章,以檢察機關實際執行之案件數為焦點,分析科刑、保安處分、沒收等執行狀況;第四章,進入矯正機關執行,剖析了含監獄、戒治所中的收容人特性、案件受理、出獄、再犯等面向,以及,回歸社區處遇階段,剖析觀護與更生保護之執行數據與成效;第五章,係以涉外案件、國際司法互助為主題,記述我國司法互助的策進作為。整體而觀,110 年偵查新收案件來源以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最多、偵查終結件數與人數皆以不起訴處分最多、裁判確定人數以科刑最多、裁判執行人數以有期徒刑最多、矯正機關執行人數以監獄新入監受刑人最多(圖 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