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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11 (201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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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預防性羈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院決定是否應予預防性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亦不以被告有同一犯罪之前科紀錄為必要,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預防性羈押
、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
電信詐騙
、
詐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第三人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可替代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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