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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11 (201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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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三人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與沒收物之所有人是否知悉或參與犯罪無涉。採絕對沒收,雖有侵害第三人財產權之虞,但能使第三人對於出借或租用器具予犯罪行為人,須承擔遭沒收之風險,因而有所警惕,進而促使犯罪行為人無法利用此一途徑規避責任,使國有森林資源受到保護,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第三人沒收
、
義務沒收
、
絕對沒收
、
犯罪工具
、
供犯罪所用之物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乘機性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預防性羈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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