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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11 (201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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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可替代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鑑定證人,係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就其陳述已往事實以言,因與證人相似,有其不可替代之特性,刑事訴訟法第210條乃明定,應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但若其依特別知識,就某事實陳述其判斷的意見,則仍與鑑定人無異,例如曾為傷患診治之醫師,就診治之經過作證,而陳述其過往診治經過之事實,此部分固因證人身分而有不可代替性;惟其就經驗事實而為專業上的意見報告部分,例如該醫師推定病人受傷係如何之兇器所致,乃屬意見之陳述,仍為鑑定之性質,當予區辨,避免混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不可替代性
、
鑑定人
、
鑑定證人
、
專家證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預防性羈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測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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