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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陷害教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9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的「釣魚」者,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的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的方式,佯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此種「釣魚」,因屬偵查犯罪技巧的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且於公共利益的維護有其必要性,故所蒐集的證據資料,自可具有證據能力。從而,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的意思,倘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自得成立未遂犯,要與「陷害教唆」情形迥然有別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陷害教唆誘捕偵查釣魚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8 (2019: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能安全駕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沒收特別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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