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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8 (20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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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能安全駕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能安全駕駛
、
駕駛
、
移動交通工具
、
交通往來危險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8 (2019: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林木贓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陷害教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9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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