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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8 (20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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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林木贓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係以贓額之一定倍數作為量定基準,故盜伐林木之贓額(原木山價)若干,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予以確認,並應於審判期日依法定證據方法及程序進行調查,依憑證據認定於事實欄內,方於併科罰金倍數之酌定,有所依據。此與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固有等同或重疊之處,但兩者法規範目的不同,審查亦有前後階段之別、嚴鬆之分,前一階段之贓額認定,自不得直接援引後一階段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估算方式及自由證明法則,予以蓋然性推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林木贓額
、
罰金
、
嚴格證明
、
自由證明
、
估算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8 (2019: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加重結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能安全駕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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