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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加重結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客觀不能預見」,係指一般人於事後,以客觀第三人之立場,觀察行為人當時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不可能預見而言。惟既在法律上判斷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應否負加重之刑責,而非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之問題,自不限於行為人當時自己之視野,而應以事後第三人客觀立場,觀察行為前後客觀存在之一般情形(如傷害行為造成之傷勢及被害人之行為、身體狀況、他人之行為、當時環境及其他事故等外在條件),基於法律規範保障法益,課以行為人加重刑責之宗旨,綜合判斷之。申言之,傷害行為對加重結果(死亡或重傷)造成之危險,如在具體個案上,基於自然科學之基礎,依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其危險已達相當之程度,且與個別外在條件具有結合之必然性,客觀上已足以造成加重結果之發生,在刑法評價上有課以加重刑責之必要性,以充分保護人之身體、健康及生命法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加重結果客觀預見可能性事後觀察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8 (2019: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7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林木贓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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