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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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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社工或輔導人員就其所介入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即屬於見聞經過之證人性質,屬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法定證據方法,而得供為判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補強證據
、
供述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證據禁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更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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