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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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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據禁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是為法益權衡原則,係採相對證據使用禁止理論,亦即國家機關如違反證據取得禁止之法規範而取得之證據,若具合法正當化之事由,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經權衡個人基本人權保障與社會公共利益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均衡原則,仍准許該證據之使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證據禁止
、
權衡
、
陷害教唆
、
搜索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強制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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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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