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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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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更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第三審撤銷發回判決理由所指示之點(意見),基於審級制度之必然,除屬於附帶說明性質之事項外,對於更審法院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判斷,除非更審法院於指示之範圍外,另有證據可憑,否則,均應承認其拘束力。更審法院應於該指示範圍內,依所指示之點為判決,併受自由心證主義之限制。至於當事人對此更審判決固得提起上訴,請求變更,惟其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如係以第三審原先發回意見之判斷有誤或不當,作為指摘更審判決之上訴理由者,即非屬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更審
、
上訴理由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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