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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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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反之,若犯罪行為人其犯罪直接、間接所得或所變得之物或所生之利益,尚超過其賠償被害人之金額者,法院仍非不得就其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超過其已實際賠償被害人部分予以宣告沒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犯罪所得
、
被害人
、
沒收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集合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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