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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沒收規定,在主觀要件上,過失行為人欠缺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另在客觀要件上,應區分該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否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即欠缺該物品則無由成立犯罪,此類物品又稱為關聯客體,該關聯客體本身並不具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的輔助功能,故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其沒收必須有特別規定方得為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關聯客體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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