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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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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集合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所謂集合犯乃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換言之,是否為集合犯,主要在於得否自立法理由或法條之構成要件文義,明確知悉立法者已預定將反覆實行行為蘊含於犯罪構成要件內,若自立法理由或犯罪構成要件文義可知立法者已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或延續實行,自屬集合犯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集合犯
、
反覆實行
、
構成要件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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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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