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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鑑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鑑定絕多係專門知識方面之判斷,其過程涉及專門之技術與方法,且常需有較長之時間或重複進行始能完成,若謂其於開始以迄終結均需當事人等在場,顯亦不切實際。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之1第1項規定「如有必要」,即具有其「必要性」時方予通知到場。至如何始屬有其「必要」,當由法官、檢察官斟酌個案之具體情狀而為裁量,如無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自不得以鑑定時未令其到場,指為違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鑑定必要裁量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制辯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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