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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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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稱「共犯」一詞,仍應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而言,不受刑法第四章章名修正之影響。「對向犯」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156條第2項規定「共犯」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犯
、
自白
、
對向犯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罪疑唯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鑑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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