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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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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制辯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2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31條指定辯護人之適用於第二審,當係指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屬合法之情形而言,如其上訴因逾法定上訴期間而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在第二審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之必要。強制辯護案件,第一審或原審法院基於公平法院中立角色之維持,未通知第一審之指定辯護人聯絡上訴人是否有上訴意願,或為上訴人指定辯護人為其提起合法第二審上訴,難認有何違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強制辯護
、
指定辯護
、
上訴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鑑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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