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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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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行為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沒收客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情形,如犯罪行為人因死亡,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惟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時,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斯時「財產所有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於此情形,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自非屬刑法第38條第3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之範疇,自不待言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犯罪行為人
、
繼承
、
沒收
、
第三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藥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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