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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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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同正犯
、
沒收
、
不法利得
、
處分權限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詐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犯罪行為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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