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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藥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施用藥劑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同為違反、壓制他人意願以遂行強制性交行為之方法,均為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於對被害人為施用藥劑之加重條件行為時,即同時為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實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藥劑強制性交著手違反意願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行為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罪疑唯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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