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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傳聞例外之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其於再開辯論固不論矣,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至其第二項所規定「視為同意」,即擬制同意之效力,純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之消極緘默,而為法律上之擬制所取得,並非本於當事人之積極處分而使其效力恆定,自應容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及更審程序中對其證據能力再為爭執追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例外同意處分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辯護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同一案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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