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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7 (201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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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辯護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參酌我國實務對於「聲請再審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如有當事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原卷』及『證物』,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及事實需要,自應從寬解釋,准其所請」之同一法理,暨日本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例,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或文書資料之影本,既無禁止之明文,自宜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予以從寬解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辯護人
、
閱卷權
、
筆錄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危險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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