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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7 (201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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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一案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4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為人實行犯罪後,若經司法機關為相關之處置(如具保、責付等)後,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此而中斷,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若猶再犯罪,其主觀上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與前案以一罪論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同一案件
、
實體確定
、
免訴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利益變更禁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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