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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1 (201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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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163條所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非僅以繼承人有該等客觀事實存在為已足,尚須其明知被繼承人有該遺產,且主觀上有隱匿遺產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始足當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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