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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1 (201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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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係指股東與他股東約定,於一般的或特定的場合,就自己持有股份之表決權,為一定方向之行使所締結之契約而言。當事人締結之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除符合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56條之9,或企業併購法第10條規定,依法為有效外,倘締約目的與上開各規定之立法意旨無悖,非以意圖操控公司之不正當手段為之,且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及公序良俗者,尚不得遽認其契約為無效。該契約之拘束,不以一次性為限,倘約定為繼續性拘束者,其拘束期間應以合理範圍為度。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
公序良俗
、
公司治理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保單價值準備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3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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