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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1 (201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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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謂「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此一主觀上「知」之條件,倘於侵害行為係持續發生,致加害之結果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者,被害人之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國家賠償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
持續發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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