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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1 (201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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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若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公司依民法第28條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既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時效之規定,受害人併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連帶賠償時,因責任發生之原因事實乃侵權行為性質,且公司法就此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時效期間之特別規定,而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之規定,復無違商事法之性質,自仍有該項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
、
違反法令
、
致他人受損害
、
侵權行為
、
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承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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