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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言論自由名譽權受侵害合理查證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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