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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1 (201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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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除係契約責任及同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所保護之客體外,並不涵攝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責任所保護之範圍。故當事人間倘無契約關係,除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外,行為人就被害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
、
保護法益
、
純粹經濟上損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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