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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次承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原定作人雖與次承攬人無直接契約關係,亦非次定作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惟次定作人將工作物交由原定作人管理使用,其本身與有過失之風險降低,原定作人之風險增高。原定作人倘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依公平原則,亦應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次承攬人亦得抗辯原定作人之與有過失,俾使承攬關係與次承攬關係之風險取得平衡,並簡化三者間之求償關係。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次承攬原定作人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9 (2019: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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