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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9 (20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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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5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146條第1項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簡上字第五四號判決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惟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以兼顧法安定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物上請求權
、
併存
、
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9 (2019: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次承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勞工退休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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