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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9 (20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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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217條第3項所定情形必以被害人對該輔助債務履行之第三人行為得加以監督或指揮者為限,若被選任為履行債務之人,於履行債務時有其獨立性或專業性,非被害人所得干預者,尚無過失相抵法則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
與有過失
、
代理人或使用人
、
獨立性或專業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9 (2019: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委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次承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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