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是一個不斷“去私人化”、重構法律文本公共性的過程。法律解釋的公共性是一種符號、方法、價值意義上的公共性,以公共偏好、公共理性、公共利益的形態呈現。爲了尋求法律“原初”的公共性,解釋者應在歷時性和共時性的理解中進行視域融合,通過對話與協商統合作者與讀者之間、讀者與讀者之間對文本含義的重叠共識,在往返流轉中無限逼近法律文本的原意。爲了實現法律“現實”的公共性,解釋者應基于人與人之間的交互性關係與互依性關係,將自我塑造爲具有關係理性的解釋主體;同時,解釋者應通過表達與對話機制將個體性解釋整合爲公共性解讀,以此探求文本的“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