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時代我國數據犯罪的新趨勢體現爲大型場景下對企業公開數據的批量抓取、使用,由于當前我國缺乏成熟有效的數據訪問規則,加之大數據反壟斷的公共政策需求,使得我國數據犯罪的刑法規制面臨新挑戰。對此,應從數據犯罪保護法益著手,摒弃傳統“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法益,重視“數據利用安全”法益(可控性)對傳統“數據安全”法益(數據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CIA)的補强意義,確立以“消極防禦+積極利用”爲核心的全新“數據安全”法益。未來我國數據犯罪的刑法規制應建構“以權限爲中心”的數據訪問規則,幷適時增加反壟斷的公共政策考量,將獲取企業公開數據的行爲出罪化,以適應數字經濟的發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