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産生了職權轉移的效果,引發職權主體、職能、程序和責任形式的變化,可謂是一種隱蔽的憲制變動,因此要從權力配置視角來審視其影響。憲法把權力配置給特定國家機關,既有權力性質的要求,亦有功能適當的考慮。如若隨意轉移職權,就會破壞權力配置背後的對應關係。但爲滿足實踐需要,憲法權力結構預留了權宜調整的空間,授權構成憲法進行權宜調整的規範機制。根據功能適當原則的指引,授權確定了最適合實現職能的機關,促進民主正當和有效治理在特定事務上的功能耦合。必要而負責任的授權,須考慮其與權力結構的契合,從“所授之權爲自身之權”“所授之權爲可授之權”“授權具有明確性”“所授之權適合被授權機關行使”“授權機關設置民主控制機制”等展開“階層式”的合憲性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