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斷若不能有效獲得承認與執行,仲裁庭將變得毫無用處。而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簡稱「紐約公約」)即係一項促進仲裁判斷於世界各地承認與執行之國際條約。於該公約之基礎上,仲裁成為許多跨境爭端當事人之首選。然而,我國因國際處境困難,非紐約公約簽署國,是否會影響外國仲裁判斷於我國法院聲請承認與執行,一直受到許多涉及我國爭端之當事人所關心。惟從我國仲裁相關立法不難發現,立法者一直試圖透過修改國內仲裁法之方式,求與國際社會規範接軌。因此,司法實務對於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所持見解,是否符合立法者與國際接軌之期待,便成為本文所要追蹤觀察之對象。本文謹先從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發展出發;進而從紐約公約之內容檢視我國司法實務運作,分別就互惠原則及公序良俗條款進行探討,藉此描繪出我國司法實務,就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與執行所採取之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