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仲裁制度在過去一甲子蓬勃發展,已有相當成果。但針對仲裁各參與者,包括當事人各方、仲裁庭(一位或多位仲裁人)以及仲裁機構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尚欠缺一套完整的法律理論加以詮釋,使得若干實務上的問題,難有一貫的解答。 為此,本文首先分析國際商務仲裁中以契約角度分析仲裁當事人、仲裁人、仲裁機構各方的法律關係之理論,說明國際仲裁界的共識是各仲裁參與者之間係以仲裁協議為核心,各自成立分別但相關的契約,規範彼此法律關係;其次透過四則我國最高法院見解,分析我國現行制度下對上述各組仲裁參與者之間法律關係的見解,最後並加以評析。 本文認為,雖我國現行仲裁法大幅參考1985年版模範法修訂,理應發揚模範法強調當事人自主與契約自由的精神,但若干條文與實務操作仍有強烈的管制色彩。兩種截然不同的規範方式同時出現,使我國對於仲裁參與者之間的法律關係,難有一貫的見解,亦使我國的仲裁發展,與重要國際仲裁法域的立法與實踐大相逕庭。此種不確定性將成為我國仲裁繼續發展的阻礙,不可不慎。近期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推動的大規模修法,若能通過,或可大幅緩解上述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