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審判中心主義改革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係,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學有待深入研究的理論課題。要解釋這一問題,就需要重新闡述“審判中心主義”“庭審實質化”和“認罪認罰從寬”之間的關係。審判中心主義改革涉及我國司法體制的系統性改革,其長遠目標在於改變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訴訟階段的關係,走出“偵查中心主義”和“逮捕中心主義”的桎梏,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庭審實質化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都屬於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的必要制度措施,二者雖然存在一定衝突,但都統一於審判中心主義,並受其制約。與此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背後的協商性司法理念,也對庭審實質化産生了深刻的影響,並契合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的長遠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