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預重整引發了我國破産法理論界的熱烈探討以及司法實踐的大膽創新,但相關思路和做法仍莫衷一是。預重整的制度誘因在於正式重整的內源性缺陷,域外破産法由是創設作為快速重整手段的預重整,但均未以此作為司法程序;從我國預重整的42個實踐樣本來看,部分案件似有違背破産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削弱庭外協商價值甚至扭曲破産界限立法功能的嫌疑;預重整不應以達到破産界限為前提,更不應充當重整原因的“識別緩衝區”,我國破産制度不存在可供預重整植入的理論間隙。預重整系基於正式重整的規範視角來承認和轉化預先協商成果的一種機制,通過提前援用分組表决和信息披露等正式重整規則並配合更為完善的計劃批准通道,更好地實現挽救企業的目標。 |